Terms of Service
服务条款
最近修订日期 · 2026年9月14日
本中文版本为方便阅读而提供的译本。如与韩文原文不一致,以韩文原文为准。
本文件为草案。在本服务正式运营前,须接受越南及大韩民国的法律审查。
第1条目的
本条款旨在规定 Mate Today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所提供的即兴聚会中介服务(以下简称“本服务”)的使用条件与程序,以及公司与用户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事项。
第2条定义
用户是指同意本条款并使用本服务的人。
聚会是指用户通过本服务发起或申请参加的线下见面。
发起人是指发起聚会的用户,参与者是指报名参加该聚会并获得批准的用户。
礼貌温度是指反映聚会结束后用户之间相互评价的信任度指标。
第3条条款的效力及变更
本条款自在本服务页面上公布之时起生效。
公司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变更本条款。变更时,公司将注明适用日期及变更理由,并自适用日期前7天(对用户不利的变更为30天前)起在本服务内公告。
用户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的,可以停止使用本服务并注销账号。在公告的适用日期之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,视为同意该变更。
第4条注册及账号
用户可以通过邮箱或合作的社交账号注册,注册时须同意本条款及隐私政策。
未满16周岁的用户须经法定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本服务。公司将向注册时填写的法定监护人邮箱发送同意请求,在确认同意之前限制账号的使用。注册后7天内未确认同意,或法定监护人拒绝同意的,账号及所填写的信息将被及时删除。未满16周岁的用户只能通过邮箱注册。
账号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让或出借给他人。账号信息的管理责任由用户承担,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手机号验证和身份证件(KYC)验证为可选项,完成后将在个人资料上显示认证徽章。是否认证仅是帮助其他用户判断是否批准的参考信息,并不表示公司对该用户的身份或行为作出保证。
第5条用户遵守法律的义务
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,因违反法律而产生的一切民事、刑事及行政责任,完全由该用户本人承担。
用户与通过本服务结识的其他用户进行线下见面时,同样负有上述义务。居留身份、出入境、税务、营业许可等适用于用户本人的法律要求,其确认与遵守由用户负责。
因用户违反法律,公司受到第三方或国家机关的损害赔偿请求、罚款、协助调查要求等的,公司可以要求该用户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。
公司在侦查机关或监管机关依法提出要求时,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配合。
第6条公司的地位——并非聚会当事方
公司仅提供连接用户之间见面的平台,并非聚会的当事方。聚会是否成行、日程、地点、费用分担、进行内容及其结果,完全属于用户之间的事务。
公司不保证用户登记的个人资料、聚会信息、聊天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与合法性,对因信赖上述内容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。
线下见面可能伴随人身或财产方面的风险。用户应认识到这一点,并根据自己的判断自行负责参加;建议用户选择公共场所、将行程告知熟人等,确保自身安全。
用户之间发生的纠纷应由当事人自行解决。公司没有介入纠纷的义务,但在必要时可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协助,例如提供有助于解决纠纷的资料。
第7条发布内容及聊天
用户发布的聚会信息、个人资料、聊天消息等的权利与责任归作者所有。
公司可在运营、改进本服务及处理纠纷所需的范围内使用上述内容。
聊天内容为处理纠纷及履行法定义务,将按隐私政策规定的期限保存。即使用户屏蔽对方,已有记录也不会被删除,仅限制其显示。
第8条举报及处罚
用户可以举报其他用户的违规行为。公司自收到举报时起,可在必要范围内限制被举报账号的曝光或使用。
公司可根据违规的轻重及是否反复,采取警告、限制功能、暂时停用、永久停用等措施。
用户可以对处理措施提出异议,公司将在受理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审核结果。
反复进行虚假举报的,同样会受到处罚。
第9条服务的变更及中止
公司可以变更本服务的内容,或中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,届时将事先公告。但因系统故障等不得已的事由,可以事后公告。
本服务免费提供。公司今后如推出付费功能,将事先公告其内容和条件。
第10条注销账号
用户可以随时在本服务内申请注销账号。
注销时,个人资料和礼貌温度将被删除。但为处理纠纷及履行法定义务,举报记录和聊天记录将按隐私政策规定的期限保存。
为逃避处罚而注销后重新注册的,可能会受到限制。
第11条免责
因自然灾害、战争、通信网络故障等超出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事由而无法提供本服务的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对于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务使用障碍及损失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本条不适用于因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,以及依相关法律不得限制的责任。
第12条准据法及纠纷解决
本条款及本服务的使用以大韩民国法律为准据法。但用户经常居住地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为用户提供更有利保护的,以该规定为准。
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纠纷原则上通过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。
附则施行日期
本条款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。